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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就能逃脱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20-07-22 | 浏览次数:

只要不认罪,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近日,曲阜市法院对曲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康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康强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纪武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康强及同车人并没有报警、救助伤员,而是躲在道路一旁。随后,其妻子驾车来到现场将二人接走。五个小时后,康强方到交警队投案自首。


康强到案后对逃逸一事拒不承认,声称事故发生后,曾让自己的父亲和妻子打电话报了警,自己离开现场不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是因为现场来了十几人对其车辆进行打砸,迫于压力才离开的。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在案证据,发现事实并非康强所说的那样。

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后,康强便离开现场躲在了路边。随后,几名路人过来查看车内情况,帮忙保护现场,指挥交通,并未对康强及肇事车辆造成威胁。等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勘察时,这几人早已离开,倘若康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完全有机会当场向民警说明情况。至于是否打电话报过警,报警记录显示,对于该起事故的四次有效报警,既不是康强本人,也不是康强亲属。



近日,曲阜检察院以“零口供”对其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康强仍拒不承认逃逸,公诉人通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及法庭答辩,逐步击破康强的心理防线。最后陈述阶段,康强表示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被告人康强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以上人物为化名)


鲁检君有话说

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等候处理。千万不要逃逸,否则将会错上加错,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会面临重刑处罚。


释法说理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并不是唯一的。但是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证据。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一: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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